小酒井光次(日本医学士)作
孟明译
蕃殖子姓。生息靡穷。天地间自然之法则也。然自马查士“人口论”传播以来。群虑人类将来。有无术求生之日。[马氏谓人口增加。为几何级数。 食物增加。为算术级数。人口每二十五年。增加一倍。五十年而四倍。七十五年而八倍。一百年则为十有六倍。食物增加之数。断不能与是相应。再阅五百年。则世界人类。已无立足之地云云。此种定则。在一般学者间。称为马查士主义。其书成於百廿年以前。]及黑拉克来又唱食物竞争之说。谓人满之患。 将泛滥而无可拯救。於是“人口问题”之呼声。遂以风靡世界。医学、卫生、及社会学专家。各持“制限生息”之论。历史、伦理及国民经济学者。又以其说为不然。在事实上。则因人口增殖之故。生活困难。日益加甚。已无可掩饰。然则人口问题者。吾人所不容不予研究者也。
研究人口问题。应注意於“生存能力。”於是乎师择种留良之意。蕃殖良健之子孙。而汰其不良者。为人间不易之天职。盖多殖不健全之子孙。且贻祸至烈。反不若制限生殖之为愈也。吾人以生物学与医学为立脚地。研究人类以何时期。最宜生殖。其为当务之急乎。
国民之生殖力。关系男女两性。而女性所关尤重。故研究母性。实为本篇之主题。非偏重也。
女子之受精能力。与天癸同时开始。天癸之至。人间颇无定期。依巴黎之检查。中流阶级之女子。十五岁零二月。操手工者十五岁十月。执粗役者。十六岁又二月。此其平均大数也。自此时期后。平均三十三年。保有受精能力。三十三年中。最宜生产者。为中间之十一年。最后十一年间。在文明人种。颇行禁制受胎之法。野蛮人种。亦不乏其例。
生殖最良之期。不仅关系年龄己也。分娩之结果。影响於妊娠者。亦复至钜。依布林琴格之统计。则三十岁乃至三十五岁之女子。新婚者。百人中三二·九。可以得子。既经分娩之普通女子。百人中得子者。才二○·六耳。三十五岁至四十岁之生子者。则新婚三二·七。普通一四·七。四十岁至四十五岁。新婚二一·四。普通五·九。观此则旧婚生子之数。较少於新婚。非特为母者力避妊娠。其因分娩而得之疾病。亦足为妊娠之障碍也。
男子之年龄。亦颇关系於产子。依法境布塔帕斯市。一八八九年至一八九二年之统计。女子百人中产子者。因父母年龄而互有参差。其生产最多者。惟男子二十五乃至三十。女子二十五岁之时。过此则渐杀矣。其详载於下表。
女子年龄及生产数
男子年龄二十五 三十 三十五
二十五至三十 三五·六二五·○二一·二
三十至三十五 三一·二二三·六一九·九
三十五至四十 二七·五二一·八一九·四
四十至四十五 ——一六·七一四·○
四十五至五十 ——一四·四一○·九
五十至五十五 ————一○·九
生殖最良之期。又可以小产多寡。为之反证。其小产最少者。即最适於生产之期也。依一九○一年至一九○二年之巴黎统计。百人中小产之数。因年龄而为下之比例。
女子年龄 结婚者私生女子年龄 结婚者 私生
十五至二十 三·四 三·一 三十五至四十 四·一四·四
二十至二十五 二·八 三·四 四十至四十五 四·七五·七
二十五至三十 三·五 四·一 四十五以上 五·三一○·九
三十至三十五 三·七 五·○——————
生殖最宜之期。非第谓可得多男已也。於胎儿气质。实有重大关系。年齿少。则血气未充。及其既老。则精力垂竭。纵有生产。其胎儿之生活能力。必多障害。依格洛特所调查。则男女当三十乃至三十五岁时。所产之子。最能元气充满。若老少过度。殊不能得佳儿也。故通常同一夫妇。其第三胎或第四胎之产子。为最强健而有能。
前后产期。隔离过近。亦胎儿之害也。依某专家统计。间隔一年以内之生子。幼殇者百分之一九·九。二年以上之间隔。则幼殇者。百分之一一·八。其相差之钜。有如是者。
综合上述各节。可得其结果曰。(一)女子之最宜生殖期。为二十五乃至三十五岁。(二)男子生殖力之强盛。较长於女子之定期。(即二十七八岁乃至三十七八岁)(三)胎儿生殖於两亲之壮盛期。而居第三四胎之位置。且间隔在二年以上。为最有希望之佳儿。
此种结果。欲应用於国民卫生人种改良之上。在行征兵制度之国。则於兵役满期以后。再行结婚。否则宜以早婚悬为厉禁。至育儿之妇女。须自任晡乳之劳。不得假手於乳媪。柯斯满氏之言曰。哺乳时期。卵巢失其作用。生育之事。势所难能。然则间隔生殖时期。舍是无能为力也。
抑更有进者。吾人谋制限生殖。非为满足欲性。图暂时之快乐。实为承续子孙种族计也。不良之种子。终不免於淘汰。何若慎之於始。以增殖健全之国民。较为得计乎。法兰西之恒言曰。“一男一女。并有补缺者一人。於愿已足。”不识我东方人士。何以必贵多男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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