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涵
英人戴雪氏所著宪法论(A. V. Dicey's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法学界名著也。此篇乃从其书第六章译出。译者识
出版自由。浸酿成英伦之特制者。其故何欤。盖二百年来。英国政府与出版之关系。一听国法之宰制。递嬗递演。孕为特质。[国法宰制者。 即非显违法律者。不干惩罚。与人人隶於普通法律。不受特别法之裁制耳。并见戴雪书。] 故英国言论自由。冠绝寰宇。而报章印行。全无拘束。其所膺受之自由。尤为大陆诸国至今所未尝梦见者。其原因端在於此。固无庸特颁偏宠。以左袒夫言论自由也。吾人苟一潸心视察近世英伦出版之情状。即可恍然此理。且有以明其与法兰西出版律及十六七棋间英伦出版条件之互相差异者矣。
今者英伦出版之事。显然酿成二种特质。其一。如曼斯福 LordMansfield.之言曰。“出版自由非他。乃出版无预求特许之必要。 必出版后有违法事件发生。始依律处理。”叶伦波 Lord Ellenborough.亦曰。 “英吉利法律者。自由之法律也。自由者特许之宾也。特许两字。在英法实无用处。如人欲出版。则出版而巳。无他程序也。至出版后如或违法。须受法廷审判。则亦与他种违法事件等耳。非於出版独异也。”[曼叶二氏之言。 从秋桐译。见民立报及甲寅第一号。]
观此可知英伦所以号称出版自由者。即在适用此“非显触法纪不干惩罚”之通则。特许检阅之事。首与此通则之根本。互相捍格而不通。夫辞者所以达意。情之所欣。著之篇章。付诸剞劂。乃吾人天良中自行决择之事。特许检阅。则最与此事相妨者也。至禁止谤书行世。乃属於法廷之权利。非经法廷判决。而先加以特许检阅之限制。又可谓与此通则。极不相容。且新闻出版规则。或以新闻之业。非富有资力者不举。抑以偶涉诽谤。非薄有资财。莫任赔偿之责。故必於出版之先。豫索保证之费。此种规程。揆诸通则精神。又在在形其抵触焉。夫向新闻社主。索取入质之资。於定期出版之权。或别有所限制。识者原非尽诋其失当。特吾人之所龂龂不巳者。此等逆制豫防之政策。与英律大本。实龃龉而不能相通。何也。以英律大本。凡人民之受拘囚干惩责者。非因其将来容有违法之事。特因其显触典章明载之条。而判成事实者耳。此英伦所以除沿异制而来之演剧特许外。若付梓之特许。政治新闻出版之检阅。皆所绝口不谈者也。且著作家之财物。为政府所指为诽谤。目为煽乱者。不外书籍杂志报章等物。若而物者。本非违法之件。故无论政府及其他具有势力之人。皆无掠夺破坏著作家财物之权。惟法廷遭特别时会。为保护人民损害。起见。於巳经判决。认为谗谤之为者。乃可禁其一再梓行。限制其广为贩鬻。至於政府。则绝无此权焉。然则名山著作之客。实同安居乐业之齐民。设有不韪。与齐民同受治於普通国法而己。宁知其他。至於报章行世。与朋侪间裁笺修简。书疏往还者。又奚以异。驿传书翰。无间政府法廷。皆无权可以过问。一至报章之发行。何遽独膺大权。可以监察禁制之。且新闻著作者之地位。若泛言之。直可与裁笺修简者同视。而渎天亵神之辞。榜诸门闾。与夫著之简编。灾诸梨枣者。同为亵慢。若在英伦。则相提并论。绝无轩轾於其间。此新闻著作之家。在法律上。所以一同待遇。无需特宠为之偏袒也。英伦出版自由之特状。即在将出版之事。纳诸普通国法之中。吾人荀一研钻。殆即有以明其故矣。
其二。由英律以言。出版犯罪。其得以谳科者。仅普通法廷中之判事与陪审官耳。
英自维新以后。报章违法。无间於谗谤煽惑。抑为渎神亵天。从未受特别法廷之审理。此在英人。固属习以为常之事。然推其实益。俾脱去出版之拘束者。殆无以过之。出版之事。既一唯陪审官之命是从。则凡百著述。为此十二人所认为不得处罚者。虽君后阁员。亦莫得施其严酷之督责。其得以偶一行之者。仅国民泰半。反攻政府之时耳。故政府得以抑制论政过激之时。仅在万众感情仇视行政当局之日。过此以往。概无抑制之权。然即丁兹时会。为諊勘出版之违法与否。召集陪审官。陪审官於官僚所认为可罚者。将宣示同意。而於政府失政。反得以公然评题。主乎公道。故^079勘报罪之日。正授人民以伸论公理之机。此陪审官之判决。所以实为今日自由发舒政见之一大保障。持以与百年以前。治者心思。与被治者情意。互相隔阂之时。相提并论。诚为趣益孔多之谭。今略而不赘。但论英伦出版自由之蒸蒸日上者。首因出版犯罪。与各种谤罪、同审理於陪审官一事。此诚吾人所当识之者也。
然则、英伦之出版自由。特国法最高无所不赅之结果。凡“出版自由。”“出版犯罪。”“出版检阅。”诸名。举为词费。论法之家。置诸不齿。考其所以。盖无非因出版违法。必为谗谤。处理审决。一折衷於普通谤律而巳矣。
今者英人於此。视为当然。原无所用其注意。特不佞欲继此而论及法兰西革命前后之现律。及英伦十七棋末叶出版之条件。不得不偶一及之。由此以观。可知今日英伦科罚违法新闻。显然为法律精神。贯彻宪法全部之一例焉。
点击收藏 小提示:按键盘CTRL+D也能收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