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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黎烈文夫人来信,谈起烈文对旧作的态度,信中有这样一段话:“……少年时期所写的小说,原名《舟中》,后来有人偷印,改名《保姆》。当年靳以在永安买到了,使烈文脸红,他不愿意人知道有这一本东西……”国内有人想出版烈文的创作选集,所以雨田说:“不应该再将它重印。”
我同意她的意见。二十年代初期我在成都读过《舟中》,觉得平平常常。三十年代我在上海认识烈文,有一个时期我们经常在一起,无话不谈,他从未提过《舟中》,我编印丛书,他也不曾将这类旧稿交给我重印。人对待自己的作品应当严格,当时我自愧不如他,我比较随便。
但是在作家中我可以算做不幸的一个:我的作品的盗版本最多,有的“选集”里甚至收入了别人的文章。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制止盗版和不征求同意的编选,我便亲自动手编印选集,不让人在我的脸上随意涂抹。我要保持自己的本来面目。
关于我自己,我有两点意见:一、我不是文学家,我当时不过拿文学做武器跟旧社会作斗争;二、我是一边写作一边学习,不断地修改自己的作品。我最初不好意思拿稿费,我是这样想:我说自己的话,不要别人付钱。所以我把第一本小说的“版税”送给了一个朋友。以后书写多了,领取稿费也就不在乎了,“是自己用劳动换来的嘛!”说到修改作品,拿《家》来说,自从一九三一和三二年小说在《时报》连载后,到一九八○年我一共改了八次。今后大概不会再改了。关于修改作品,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可是我坚持作家有这个权利。我说过,作品不是学生的考卷,交出去以后就不能修改。作家总想花更多的功夫把作品写得更好些。拿我来说,就是把武器磨得更锋利些。倘使改得不好,读者不满意,可以写文章批评,但是谁也不能禁止作家修改自己的作品,规定以初版本为定本。
我敬佩烈文不提少作,我也不愿意别人把我发表第一本小说以前写的东西找出来重印。不管有没有出版法,我认为作家应当享有作品的“版权”,既然他对自己的作品负有责任。没有得到作者同意就编选、翻印别人的作品,这是侵犯“版权”。对这类事情作家也可以进行抵制和抗议。
我也曾经说过,一部作品发表以后就是社会的东西,不再属于作家个人,因为作品发表以后就在读者中间产生作用。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品是作家劳动的成果,是根据作者的生活经验与思想感情写成的,只有作者最了解作品写成的甘苦,他不会因为某一位读者的批评而随意修改作品,但是他也应该知道自己对读者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世界上有千万部作品被人遗忘,让人抛弃。可见作品既不属于作者个人,它又属于作者个人。这种关系可以通过“版权”来说明。作者的“版权”必须得到保障,但“版权”并不是私有财产。
几十年来我一直在为自己作品的“版权”奋斗,我的书橱里至今还有一大堆随意拼凑、删改的盗版图书。作品的本来面目给歪曲了,我不能不心痛。一再提到“版权”,我不是想到稿费,我已经下定决心:在所有的旧作上面,不再收取稿费。我要把它们转赠给新成立的中国现代文学馆。作品既然不属于作者个人,我也无权将“版权”视为私有财产给儿女亲属继承。
在《随想录》中谈文学馆,这是第三次了。我愿意把我最后的精力贡献给中国现代文学馆。它虽然成立不久,规模很小,但发展的前途非常广阔。这是表现中国人民美好心灵的丰富矿藏,大量开发的日子就会到来的。一九五五年我读过法国作家萨特的《对新中国的观感》,里面有类似这样的话:中国人跟你谈今天的工作,他心目中还有个明天,他好像看到了明天的情况。事隔二十八年,我很可能记错萨特的话,现在行动不便,查原文也有困难。①在这里我只想说,我已经看到了文学馆的明天。这明天,作者和读者人人有份。我的心灵仿佛一滴水,在这汪洋的大海中找到了归宿。有一天我会被读者忘记,我的作品将和一切选本书、盗版书一起化为尘土。但是我们的文学事业一定要大发展,任何干扰都阻止不了繁花似锦局面的出现。
九月十五日
*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香港《大公报·大公园》。
① 我终于找到了萨特的原文:“我们时常非常感动地看到:许多工程师、工人、农民像未卜先知的人那样很自然地对我们描绘一个他们自己看不到而要等儿女们来代替他们看到的未来社会。”这是二十八前写的文章,可惜萨特以后没有机会重访中国。(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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