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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大家都在议论日本文部省修改教科书的事件。中国人有意见,日本人也有意见,东南亚国家的人都有意见。
修订本国的教科书可能是很寻常的事情。然而把“侵略”改成“进入”,掩盖“皇军”杀人夺地的罪行,翻过去的大案,那就暴露了重温侵略“美”梦的野心,问题就大了。有人说,这是“内政”。世界上有侵略他国、屠杀别国人民的“内政”吗?又有人说,是进入还是侵略,应当由后人来论断是非。这是“成则为王”的老观念,只要我有钱有势,后人会讲我好话。不过我们中国人也有自己的看法:后人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这种事也不会拖到后代等后人来解决。关于日本军人“进入”中国的事,我们记忆犹新。“进入”不止一次,单是从“九一八”开始的三十年代那一次就造成一千万以上中国军民的死亡,也给日本人民带来莫大的灾难。在中国土地上还留下不少“皇军”的“德政”——万人坑。中年以上的中国人都不曾忘记日本军人的残酷暴行。日本制造的伪满洲国,等不到后人论断就垮台了。听说在日本今天还有人准备建立“满洲建国之碑”为它招魂,这只能说明那班人靠搞阴谋、念咒语度日,晚景太可悲了!你们要“进入”,中国人民一不欢迎,二无所畏惧,不过说实话,你们真的能够再像三十年代那样“进入”中国吗?真应该动脑筋多想一想。
四五十年来我经常在考虑一个问题:中日人民之间有两千年的友谊,人民友谊既深且广,有如汪洋大海,同它相比,军国主义的逆流和破坏友谊的阻力又算得什么!但是怎么会让这逆流、这阻力占优势,终于引起一场灾难深重的战争,为什么呢?为什么呢?!
一九三五年在横滨和东京七个多月的小住中我就找到了回答:没有把真相告诉日本人民,人民听惯假话受了骗。我写过一篇短文《日本的报纸》,讲的都是事实。我对日本报纸天天谩骂中国人的做法很有反感,便举出一些报道文章,证明它们全是无中生有。有不少日本读者受了影响,居然真的相信日本军人“进入”中国是为中国人谋幸福,而那班人在中国的所作所为我却是十分清楚。我的文章是为上海的一份杂志写的,杂志发稿前要把稿件送给当时国民党的图书杂志审查会审查,结果“不准发表”,理由是:不敢得罪“友邦”。颠倒是非到了这样的程度,我不能不感觉到舆论工具“威力”之大。这些事,这种情况,三十年代的日本人民大多数都不知道,他们相信宣传,以为日本人真在中国受尽迫害。而事实却是:中国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被日本军人和日本浪人当做“贱民”看待。究竟谁欺侮谁,我有一部中篇小说《海的梦》可以做证,单凭这一点,我的小说也要传下去,让后人知道日本军人“进入”中国的所谓“丰功伟绩”。
三十年代我在日本很少朋友,但是我看出日本人民是正直、善良、勇敢、勤劳的优秀人民。我知道他们受骗上当,却无法同他们接近,擦亮他们的眼睛。我在横滨一位朋友家中寄宿了三个月,我看见朋友代他女儿写的寄守卫满洲的“皇军”的慰劳信稿,他居然相信日本占领满洲是为了赶走中国“马贼”保护满洲人民,傀儡“皇帝”溥仪乃是“真命天子”,当时日本军国主义者就是用这些荒谬的神话来教育儿童、教育青年的,无数的年轻人就这样给骗上战场充当了炮灰。
一九三五年还有一件事情,我至今没有忘记。溥仪访问日本的前夕,几个日本“刑事”①半夜里跑到东京中华青年会楼上宿舍,闯进我的房间,搜查之后,把我带到神田区警察署拘留到第二天傍晚,我回到青年会,遇见那个中年的日本职员,只有他一个人知道我给带走的事。他和我握手,小声说:“我知道,不敢做声。真是强盗!”
惨痛的血的教训洗亮了人民的眼睛。三十年代“不敢做声”的人在六十年代却站出来讲话了。六十年代我三次访问日本寻求友谊,都是满载而归。那个时候中日两国没有恢复邦交,阻力不小,可是到处都有欢迎的手伸向我们。在人民中间我们找到了共同的语言。我结识了许多真诚的、互相了解的朋友。日本朋友和我,我们都看得明白:只有让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才能保障子孙万代的幸福;反过来,中日友谊受到破坏,两国人民都会遭逢不幸。
我在杭州西湖柳浪闻莺公园里看到日本岐阜县建立的纪念碑,岐阜人说:“日中不再战!”杭州市人民也在岐阜县建了一座纪念碑,碑文是:“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日本人民说:“日中友好!”中国人民说:“中日友好!”中日邦交正常化十年了,人民的声音应当更加响亮,人民的团结应当更加紧密,让那些妄想再度“进入”中国的野心家死了心吧,军国主义的路是走不通的。
我国有句古话:“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任何事情都有两面。这一次修改教科书的人又给我们上了一堂课。我们中间有少数健忘的人习惯于听喜报,向前看,以为凡是过去的事只要给作了结论,就可以束之高阁,不论八年抗日,或者十载“文革”,最好不提或少提,免得损害友谊,有伤和气,或者妨碍团结。我在《随想录》中几次提出警告,可是无人注意。这次野心家自己跳出来,做了反面教员,敲了警钟,对某些人的“健忘病”可能起一点治疗的作用。军国主义的逆流就在近旁翻腾,今后大概不会再有人忘记八年抗战的往事了。那么让大家都来参加人民友谊的活动罢。
九月六日
*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二日香港《大公报·大公园》。发表时题为《修改教科书的事例》。
① 刑事:即便衣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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